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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结论:会计根据外籍员工的自身情况,在年初进行预判,比如公司和这个外籍个人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他当年应该可以在我国待满183天的,年初就可以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个税申报;如果有意外情况,他没满183天,就离开我国回他祖国了,那么,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当然涉及退税的可以办理退税。


已按非居民个人申报,年度中间能修改为居民个人申报吗?

一个纳税年度中间是无法修改的。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按照居民个人申报。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