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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的财务费用如汇兑损益等是否应计入代表处的经费支出?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有关规定如下:

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     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     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更多参考

代表处税收实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