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便利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本办法替代了2012年第24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等文件,适应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全面纳入退(免)税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所称“出口业务”包括:
- 出口货物:向境外单位销售货物;
- 跨境销售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
- 无形资产:向境外单位转让无形资产。
三、八章核心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具体退(免)税办法的执行依据。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时办理备案;
-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 变更退(免)税办法前需结清退(免)税款;
- 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区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分别列明免抵退税、免退税申报资料;明确申报撤回、负数冲减、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规定审核期限、暂不办理和暂扣退税款的情形,包括涉嫌骗税、走私、管理类别异常等。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涵盖《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等9类证明,支持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网上开具。
第六章 服务和管理事项
- 申报渠道: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
- 备案单证:申报后15日内留存,保存期10年;
- 收汇管理: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特殊情况最长36个月。
第七章 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
明确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退(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骗取出口退税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能停止出口退税权。
第八章 附则
规定纸质资料要求、外文译本、视同出口货物适用等,明确施行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四、出口退(免)税流程
- 备案:首次申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申报:按规定期限提交申报资料;
- 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有疑点要求补充资料;
- 办理:审核通过后按期办结退(免)税;
- 后续管理:留存备案单证、按期收汇、完成核销。
五、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 骗取出口退税:追缴税款,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停止出口退税权:半年至三年不等;
- 适用征税政策:购进凭证虚开、货物不符、金额不符、无生产能力等12类情形;
- 放弃退(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 备案单证缺失:保存期10年,缺失可能影响退税及稽查应对。
实务建议: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应尽早梳理出口业务类型,完善备案资料、合同、运输单据、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链条,并建立收汇跟踪台账,确保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或准备视同收汇举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