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解决“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的行业痛点,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该模式打通了跨境电商出口的“最后一公里”逆向物流通道,有助于降低企业退运成本、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公告明确规定:
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即只有通过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申报出口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方可享受跨关区退货政策。其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如9710、9810、1210等)不在本公告适用范围内。
三、退货流程与要求
- 原政策:退货商品需经由原出口地海关退回,即“从哪里出,回哪里退”;
- 新政策: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企业可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符合条件的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 退回场所限制: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四、企业条件与监管要求
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 规范经营:具备良好的经营规范和信用记录;
- 独立作业功能区:企业内部设有专门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处理的独立作业区域;
- 数据对接: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完成对接。
此外,海关依托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验放效率,要求企业规范申报、建立全链条追溯体系,并配合风险评估机制。
五、配套税收优惠政策
2026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6号),与跨关区退货政策形成协同:
- 优惠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优惠内容:对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可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实务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应梳理自身9610出口业务规模及退货率,评估新退货模式下的物流成本节约空间;同时建立退货商品台账,确保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以享受进口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