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海关总署2026年第24号)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24号公告,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跨关区退货模式,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该模式已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20个直属海关试点一年多。新政下,跨境电商出口退货不再强制退回原出口关区,可灵活选择全国符合条件的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

目录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解决“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的行业痛点,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该模式打通了跨境电商出口的“最后一公里”逆向物流通道,有助于降低企业退运成本、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公告明确规定:

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即只有通过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申报出口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方可享受跨关区退货政策。其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如9710、9810、1210等)不在本公告适用范围内。

三、退货流程与要求

  1. 原政策:退货商品需经由原出口地海关退回,即“从哪里出,回哪里退”;
  2. 新政策: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企业可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符合条件的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3. 退回场所限制: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四、企业条件与监管要求

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此外,海关依托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验放效率,要求企业规范申报、建立全链条追溯体系,并配合风险评估机制。

五、配套税收优惠政策

2026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6号),与跨关区退货政策形成协同:

实务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应梳理自身9610出口业务规模及退货率,评估新退货模式下的物流成本节约空间;同时建立退货商品台账,确保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以享受进口税收减免。

六、官方原文来源

参考文件:《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官方链接:

七、常见问题 FAQ

跨关区退货适用于哪种跨境电商模式?

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的模式。

退货商品可以退到哪里?

可跨关区退回,但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企业开展跨关区退货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跨关区退货是否有税收优惠?

有。2026年第16号公告明确,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可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发布日期:2026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26年4月1日 数据来源:CNBS 中商智诚 | 中商智诚整理发布 最后更新:2026-06-29 跨境电商 9610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