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金额,但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这是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的基本原则——"全额原则",即销售额的计算口径包含了与交易相关联的一切经济利益流入。
二、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四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且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如以货物换货物、以服务换股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按照其他合理方法(如评估价、同类市场交易价等)确定。
销售货物或服务涉及包装物的,包装物租金、包装费应当计入销售额。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除另有规定外也应计入销售额。特殊情况: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如无偿赠送、投资入股、分配股东等),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 第一顺位: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交易的销售额确定;
- 第二顺位: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交易的销售额确定;
- 第三顺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交易,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的确定:销售自产货物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特殊交易类型的销售额计算
1.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折扣额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以旧换新
一般情况下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唯一例外: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可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3. 还本销售
销售额即为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还本支出在税务上视为企业的融资成本或利润分配行为,不影响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4. 销售退回/折让
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应以退回当期的销售额为依据,相应扣减当期销售额。
5. 兼营免税/不同税率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日常交易中的"含税价"),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使用应税交易的适用税率(13%、9%、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使用征收率(3%或5%)。